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當事人高尚前天還在央視節目中向當年的“某官員”喊話,“希望那個領導能夠收手”,這其實也是一份舉報。高尚稱,這位官員仍擔任要職,若是就這樣不了了之,法律和司法將如何取信於民?
  2013年年底,安徽省淮北市的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檢舉報自己在任期間辦了冤假錯案。2014年11月20日,這起“冤假錯案”在安徽省高院再審。它是真“冤”還是假“冤”,相信很快再審就能給出明確答案。
  檢察官自己舉報自己是“冤案製造者”,這樣的情形並不多見。唯其如此,這宗判三緩五的“小案”才有了新聞價值。要知道,在退休檢察官自我舉報之前,當事人高尚歷經8年申訴,卻始終撬不動再審程序半分。假如沒有孟憲君的自我救贖,這宗案件的命運如何,還真不好說。
  防冤糾錯是公正司法的應有之義。比製造錯案更可怕的,是明知個案有錯而堅持“官不悔判”。防冤糾錯要立足於制度的自我校正機制,而不能總由領導重視、公眾關註等外力來推動。尤其是公眾的關註點總在變化。當年“死者歸來”能促進平冤;後來平冤橋段回到了“真凶浮現”;再後來,疑似真凶浮現,聶樹斌案也依然懸擱。真擔心哪天公眾對“真凶浮現”失去了興趣,甚至對冤假錯案都產生了“審醜疲勞”,到那時,當事人或知情人又該如何引來公眾關註?
  有媒體指責說,為何救贖總在退休之後?這似乎太過苛求。比起“官不悔判”,退休後的自我救贖也彌足珍貴。更何況,退休之後的“自我舉報”也並非高枕無憂,有媒體就報道了,孟憲君依然身陷爭議,甚至一度被上級部門調查。
  舉報人應該得到保護,有足夠的證據指向存在冤案的可能,也應該啟動再審。這個案件終於再審了,這是進步。但光有再審還不夠,孟憲君的自我舉報,除了這起疑似冤案之外,還有當年某位要員涉嫌干擾司法公正。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稱,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責任追究,如何杜絕實踐中並不鮮見的官員干預司法?
  當事人高尚前天還在央視節目中向當年的“某官員”喊話,“希望那個領導能夠收手”,這其實也是一份舉報。高尚稱,這位官員仍擔任要職,若是就這樣不了了之,法律和司法將如何取信於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圖又如何能自如展開?
  依法治國,是依憲法和法律治國。領導的看法、領導的想法、領導的說法,曾被戲稱為“中國三大基本法”。這是民眾對某些地方某些官員追逐和踐行人治的無盡嘲諷。這樣的“基本法”應該隨風而去,當然,前提是,對這些領導干預司法的個案也依法治之。
  相關報道見11版  (原標題:檢察官自我檢舉之後誰應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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